【简要案情】
产妇黄某于2015年9月4日14:17因“停经38+6周,阴道流水伴下腹痛一天”入住南京某三甲医院产科。入院前所有产检均在该医院。入院查体:血压118/81mmHg,宫高33cm,腹围98cm,胎心140次/分,先露头,未入盆,胎膜未破,宫口未开;当日B超示:晚期妊娠,单胎头位,脐带绕颈一周,羊水指数约64mm(羊水偏少);入院诊断:G2P1妊娠38+6周待产、LOA。入院后监测胎心胎动;18:10出现规律宫缩;宫口开1cm;先露S2-;19:20时胎胎膜自破,羊水清,胎心正常,宫口开3cm,但先露仍是S2-;随着产程进展,宫口和先露却没有变化,20:10时仍是S2-和3cm,被告给予缩宫素,没有采取其他措施。21:15时医方在为产妇作阴道检查时,突然发生脐带脱垂,胎心急剧下降至60次/分,但医方在21:44才行剖宫产术,21:47娩出一女婴,体重3000g,Apgar评分1分钟2分,5分钟3分。虽予气管插管等新生儿复苏措施,但由于医方告知新生儿重度窒息,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死亡,即使存活可能留有严重后遗症,医方治疗难度大,可能人财两空,家属因此放弃抢救,患儿9月5日2:29抢救无效死亡。黄某认为,自己怀孕期间检查正常,入院时病情也无异常表现,之所以出现患儿死亡,完全系医院在分娩过程中不当检查导致出现脐带脱垂所致,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纠纷发生后,黄某曾咨询过相关律师,表示本案专业性太强,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故于2015年10月初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晏红梅律师。
作为专业医疗纠纷律师,首先要求家属尽快复印病历以便了解基本诊疗过程、初步病因和医方的可能过错。本人仔细看完病历后认为,医方存在过错,应当予以赔偿,并告知家属马上申请尸检同时和医方调解。家属在听了本人的专业意见后,随即委托本代理人代为和医方协商调解。 【双方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在产妇的待产过程中明显违反诊疗规范,存在对可能导致脐带脱垂的高危因素重视不够,出现脐带脱垂后处置措施不当等过错,从而直接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并死亡的严重后果,医方应承担对等责任。如医方不同意在此意见基础上调解,尽快委托尸检,明确病因。
医方认为,脐带脱垂属产妇自身疾病,而且病情危急即便处理得当,也难以挽救患儿,患儿死亡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办案经过】 10月中旬医方在听到代理人意见后,同意尸检,但没有马上拒绝调解,让患方告知具体赔偿项目及费用,以便院委会组织妇产科专家讨论。一周后医方电话告知患方,可以调解,但只同意赔偿轻微责任,即总赔偿额的15%,代理人及患方不同该调解方案。随后代理人多次和医院电话沟通并和医院代表当面充分表达了患方意见,医方最终同意按次要责任赔偿患方21万元。
本案虽然未经尸检,未做医疗损害鉴定却达成调解,原因有二:一方面患儿死因相对明确,在代理人的沟通下,医方同意患儿没有自身因素疾病导致死亡的观点;另一方面,医方在听了代理人的专业意见后没有完全回避过错,愿意解决问题。但大多医疗纠纷或其他人损死亡案件,尽快尸检,确定死因为第一要务。
【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10日在法院主持下医患双方签署调解书,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各项费用2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