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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南京某三甲专科医院未及时诊断宫外孕,第一次鉴定会后即同意按主要责任调解
 

【简要案情】

戴某(化名)于2012年6月22日因“阴道少量出血”,至南京某三甲专科医院(以下简称医方)门诊就诊,当日行早孕三项检查,未行B超检查。遂开具中药7付、血府逐淤口服液行流产治疗,未作诊断。6月29日上午戴某仍阴道少量出血再次至医方门诊就诊,再查早孕三项,怀疑早孕,虽开具中药7付,但配方与上次不同,为保胎治疗。6月29日下午戴某出血量加大,再次就诊,医方加大黄体酮使用量,改为每日1次40mg,余同前。7月6日至医方复诊,阴道出血已止,但右小腹偶有刺痛。治疗同前,要求下周查B超复诊。7月13日戴某复诊,B超示宫内0.5×0.5无回声区,似妊娠样改变,治疗仍同前。7月17日戴某出现右下腹疼痛,医方未作特殊处理。后至南京市鼓楼医院就诊,诊断为异位妊娠、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当日急诊行剖腹探查术,腹腔见内陈旧性血液约1700ml,盆腔积血块700ml,右侧输卵管破裂,不得不切除右侧输卵管。术后戴某情况可,于7月23日出院。

戴某认为,作为一家省级三甲医院,连一个普通的宫外孕都诊断不出,肯定有错,之所以出现不得不切除右侧输卵管完全系医院所致,医院应承担责任。纠纷发生后,戴某认为既然医院有错,于是自行和医院协商赔偿,多次沟通后没有成功。随即上网咨询,寻找专业律师,故于2013年7月委托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晏红梅律师作为代理人,将本案提交至南京市秦淮区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存在未针对患者阴道出血及时进行鉴别诊断;未行全面的体格检查为延误诊治埋下隐患的过错,尤其是B超诊断错误直接导致误诊误治;医方上述过错与患者输卵管切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诊疗过程无过失行为,患者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意见】
    受卫生局委托,南京医学会同意受理本案,双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学会的相关规定提交病历、鉴定陈述等相应材料。2013年11月  日双方在南京医学会参加鉴定会,鉴定会上患方根据诊疗规范详述了医方存在的过错,鉴定专家就患方提出的问题详细询问诊疗经过、事实。

由于医患双方不是同时汇报,不知鉴定专家询问了医方什么问题,但鉴定后医方询问代理人患者是否同意不出鉴定报告而调解。代理人和患者充分协商后,表示不出鉴定报告调解可以,但医方要按主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在和医方多次沟通后,医方同意按患方意见调解。

【案件结果】

2013年12月10日在法院主持下医患双方签署调解书,医院按主要责任一次性赔偿患方各项费用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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