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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南京江宁某医院赔偿拔牙患者近30万元:未书写病历盲目拔牙导致脑出血
 
【简要案情】
2013年4月26日上午,原告康某(化名)因“牙痛”至被告南京江宁某医院门诊就诊,被告未在病历上书写任何文字。既没有常规询问病史,也未进行常规检查,随即为患者行了磨牙拔除术,拔牙后也未嘱患者口服消炎药等。原告下午四点左右回到家后出现头昏伴四肢麻木,但由于原告一人在家,当时未敢自行外出就诊。下午5点原告之子将原告送至南京市江宁医院就诊。就诊时患者神志清,言语不清,查血压174/102mmHg,头颅CT示脑干出血。由于病情危重,当日18:40转至南京市第一医院行保守治疗。虽南京市第一医院多次下病危通知,但经医师尽力救治,病人顽强地活了下来。2013年6月14日患者病情相对稳定,遂转院至南京紫金医院行脑复苏等康复治疗。
康某之子认为,父亲平日身体健康,血压正常,仅仅因为拔牙就出现拔牙就出现脑出血这么严重的后果,肯定是被告野蛮操作刺激所致,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纠纷发生后,王某以医院未书写病历曾自行至医院协商赔偿,医院同意为书写病历这个教训买单,同意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赔偿。故于2013年8月至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晏红梅律师处咨询。
本人仔细阅读病历咨询相关脑外科专家后,告知康某之子本案复杂,根据患者目前牙齿缺失情况,推断拔牙前牙齿松动严重,这种拔牙力度难以确定会导致脑出血,被告即便有错,承担轻微责任的可能性较大,但由于后果严重,赔偿数额会比目前医院所给数额稍高。康某之子听了本人的专业意见后,强烈要求本人代理该案试试。遂于2013年8月底将被告医院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要求赔偿。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未根据口腔医学的诊疗规范进行知情告知,存在过错;根据诊疗收费可以推定医方未对患者能否拔牙作一系统的检查与评估;未书写病历导致无法确定病情,进而导致无法判断医方还存在其他不当医疗措施。根据脑出血的发病原因,医方上述过错可能导致患者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      责任。
医方认为,诊疗护理过程无过失行为,患儿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意见】
    由于被告没有书写病历,一直无法委托鉴定,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按无病历和有病历两种情况下分别做出因果关系鉴定,是否书写病历最终由法院根据证据进行认定。
于是,2014年12月15日,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
   医方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尚难确定。参照医疗《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伤残等级为三级。
鉴定意见作出后,患方申请重新鉴定及三期鉴定,后医方同意调解放弃。
【案件结果】
在法院庭审时代理人根据侵权赔偿法律结合鉴定意见发表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后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2015年元月底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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