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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挖坑的急诊,背锅的骨科
 

江苏文定律师事务所精选实务案例,分析临床风险,以资借鉴。

本期案例患者系交通事故复合损伤。急诊未全面查体,漏查头面部外伤,未查头颅CT致漏诊颅脑损伤,患者因小脑扁桃体疝死亡。

案号:(2018)苏0602民初6520号

裁判结果:医方赔偿患方42.5%损失,计629520.63元

关键词:急诊科 脑挫裂伤 小脑扁桃体疝 椎体骨折

案情简介:2018年5月29日14:00,患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至海门XX医院就诊。医方未询问病史、未行体格检查、未书写门诊病历,仅安排患者行腰椎和胸腹部CT检查,未行头颅CT检查。CT检查结果回报后,安排患者转院至XX附院。

2018年5月29日16:19,患者由救护车转运至XX附院急诊科。急诊予血型、血常规、凝血象、胸部CT、腰椎CT检查,未行头颅CT检查。初步诊断:多发伤,胸椎腰椎骨折。胸外科会诊建议暂不考虑胸腔闭式引流,骨科会诊建议入院治疗。

18:51,患者入住骨科病区。21:24,患者行头颅CT检查时,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医方予以心肺复苏,电除颤复律,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5月30日03:00,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6月6日,受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尸检确定死因为小脑扁桃体疝。

2018年12月5日,患方亲属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受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苏大司鉴中心[2019]医损鉴字第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海门XX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中的轻微因素。XX附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中的主要因素。

2019年11月29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医疗不足:

  1、急诊体格检查不规范;

  2、急诊漏查头颅CT致漏诊颅脑外伤;

  3、急诊未及时书写病历。

经验教训:

急诊医师违反基本医疗制度,未询问病史,未书写病历,未全面查体,未及时查头颅CT致漏诊颅脑损伤。

患者入院后,接诊医师未意识到患者复合损伤的严重性,未做好充分的抢救预案。患者病情突变时,诊断不明确,未能及时手术,患者最终因脑疝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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