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患者因咽喉红肿至村卫生室就诊,乡村医生无指征使用抗生素。患者输液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抢救无效死亡。 案号:(2019)苏07民终1413号 关键词:感冒 抗生素过敏 村卫生室 裁判结果:医方赔偿患方70%损失,计100余万元 案情简介:2018年2月3日14:00,患者因头痛、咽喉痛伴轻微咳嗽至村卫生室就诊。 乡村医生简单问诊后,予抗生素、激素等输液治疗。第二瓶液体输注10ml左右时,患者反应口渴,乡村医生予饮水。再输注约10ml液体后,患者突然倒地。医方予心肺复苏、静推地塞米松等抢救措施,联系120转运患者至灌云县人民医院。当日17:00,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产生争议,申请尸检。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尸检。 2018年4月27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南医大司鉴所【2018】病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患者符合输液过程中发生输液反应(过敏可能性大)致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等致呼吸衰竭死亡”。 2018年7月25日,患方诉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受法院委托,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出具通三院司鉴所[2018]医鉴字第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 2019年1月16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医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9年6月17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患者系农村户籍,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70%的责任比例计算,则赔偿金仅为70余万元。医方代理律师在两审程序中均主张本案应当适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但是,基于本所律师艰苦卓绝的工作,两级法院均支持了患方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诉讼请求,最终的赔偿金额多出了30余万元。 医疗不足: 1、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贸然开展静脉输液; 2、使用抗菌药物无指征; 3、未询问过敏史; 4、缺乏基本的抢救设备和抢救能力。 经验教训: 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抗感染药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一直居于首位。基层医务工作者,应当积极提高对此类药品不良反应的认知,谨慎使用静脉输液治疗,避免无指征使用抗生素。 由于大多数村卫生室不具备针对过敏反应的抢救设备和抢救能力,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并未放开对于村卫生室静脉输液的管制。村卫生室接诊过程中,发现口服药物不能缓解的病例,应当及时转诊,拒绝患方输液治疗的要求,以避免难以处置的风险。 作为患方,应当纠正滥用输液治疗的错误认知。输液过程中发生死亡的,家属应当主动申请尸检,以便客观公正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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