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定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服务医药行业。2017年度首次推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例报告。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例报告(江苏2017) 2018,年度报告,再度来袭。 一、案件概况 (一)全年结案42宗 受贿类:药品11宗,器械22宗。 行贿类:药品4宗,器械5宗。 二审:7宗,不开庭审理3宗,全部驳回;开庭审理4宗,改判3宗。 案件数量较2017年度上升。 (二)关联案件1组 (2017)苏0205刑初573号、(2017)苏0205刑初83号 (三)定罪量刑 公诉机关定罪较准确,常州地区2宗案件,苏州地区3宗案件判决确定罪名与起诉书不一致。 受贿类案件中,药品8宗处实刑,3宗处缓刑;器械11宗处实刑,11宗处缓刑。 行贿类案件均处缓刑。 二、情节考量 1、科室负责人在招投标会议上发言的,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例:(2017)苏0826刑初296号 2、不承担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管理职能,仅在医疗活动中收受他人回扣的,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案例:(2017)苏0507刑初397号 (2017)苏0507刑初396号 3、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谋利益未实现的,应认定受贿事实成立 案例:(2018)苏12刑终86号 4、收受外币的,以犯罪事实发生时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受贿数额 案例:(2018)苏0118刑初140号 5、受贿人未自留款项且分配时通知科室其他人的,应认定为单位受贿 案例:(2017)苏0482刑初569号 (2018)苏10刑终49号 6、收受财物后,将部分钱款用于科室开销的,应认定为个人受贿 案例:(2017)苏1283刑初462号 7、投案途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案例: (2017)苏10刑终393号 (2018)苏10刑终49号 8、立案后交代的行贿金额多于立案前交代的行贿金额的,不认定为自首 案例:(2017)苏0205刑初573号 9、退清赃款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2017)苏0321刑初304号 (2018)苏0117刑初11号 10、积极预缴罚金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2017)苏0482刑初399号 (2017)苏0482刑初516号 (2018)苏1203刑初30号 (2018)苏0482刑初60号 三、取保候审 受贿类案件取保候审比例64%,其中药品3宗取保,器械18宗取保。 行贿类案件取保候审比例100%,均处缓刑。 四、监察委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施行后,监察委管辖原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职权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委侦办的案件,办案周期明显缩短,2-3月即结案。 案例:(2018)苏1203刑初30号 (2018)苏1204刑初290号 五、办案周期 受贿类案件总计33宗,排除二审案件和监察委侦办的案件,一审办案周期最低5个月,最高20个月,平均为14个月,中位数12个月。 行贿类案件总计9宗,办案周期最低6个月,最高32个月,平均为16个月,中位数为12个月。 从关联案件、平均周期、最高周期多个维度比较,行贿类案件的办理周期明显长于受贿类案件。 究其原因,一是行贿类案件发案多由受贿类案件牵出,受贿类案件定罪后,行贿相关证据得以固定;二是司法机关重点办理受贿类案件,借助行贿案件扩大战果。 行贿类案件办理周期长,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有弊。利在于降低了取保的难度,办案机关本能倾向于取保。弊在于犯罪嫌疑人需长期承受心理压力,不能短时间内结案。
六、综述 1、2018年度江苏省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发案数量平稳,检验耗材领域为案件高发区。 2、行贿类案件取保候审阻力小,多判处缓刑。 3、司法机关取证容易,重言辞证据,定罪准确,无罪辩护空间小。 4、2018年新发案件由监察委负责侦查工作,办案周期明显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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