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作开发合同对商品房的内部划分或分成,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在合作一方名下,该方将应归属于另一方的商品房出卖给第三人,合作另一方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除非第三人对此明知。
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合作一方名下,合作另一方将约定归其所有的商品房在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情况下,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有效。
源自:江苏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