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系双下肢动脉血管栓塞病例。医方取栓手术效果不佳,未重视肌病肾病性代谢综合征的防治,未及时行双下肢截肢,患者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号:(2017)苏0106民初3110号 文书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c41270b-1ac5-405c-a9d6-a90c011f5aba&KeyWord 关键词:血管外科 下肢动脉栓塞 截肢 裁判结果:医方赔偿患方20%损失,计218235.5元 案情简介:2016年4月13日23:00,患者因双下肢剧烈疼痛由120送至XX中医院急诊科。4月14日00:39检查结果回报D-二聚体升高达12.31mg/L,经治医师告知需急诊手术取栓,本院无手术条件,建议转诊。 4月14日01:20患者由120送至XX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方)急诊科就诊。查体示:神志清,痛苦面容。双下肢皮温较低,活动明显受限。B超示:左侧股浅动脉远端及以下动脉、右侧腘动脉及以下动脉栓塞。双侧下肢深静脉未见明显血栓形成。诊断“下肢动脉血栓”收住血管外科。02:08患者入住血管外科病房。 14:20开始手术,术中造影见“双侧腘动脉P1段开始未见显影,小腿远端血管显影差,左侧明显。在DSA和0.014导丝引导下用4F Forgart导管向左侧腘动脉、胫前动脉反复多次取栓,取出大量暗红色血栓”。15:00手术完毕患者返回病房。 4月16日10:55护理记录记载“给予导尿无小便”,17:36行“连续性血液净化”。19:30患者转入ICU治疗。 4月19日骨科会诊建议“血管外科会诊决定截肢平面,先行左下肢截肢”。4月25日行左下肢截肢术。5月5日患者左侧肢体残端切口大出血,行清创术。5月24日19:00患者出现休克征象,救治无效于5月26日18:53死亡。 2017年4月6日患方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出具医损鉴2017[116]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原告对此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受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出具江苏省医学会医损鉴2017[002]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认定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轻微因素。 2018年1月2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医疗不足: 1、取栓手术效果不佳,医方未对病情转归作充分预案。 2、医方对肌病肾病性代谢综合征的防治未予重视,病情观察不仔细。 3、医方截肢手术明显延误,未考虑双下肢同时截肢。 经验教训: 本案中患方家属对于医方诊疗行为的质疑主要有两点:一是取栓手术延误;二是截肢手术延误。虽然鉴定意见认定取栓手术时机无原则性错误,但是明确了截肢手术延误与截肢方案的过错。 对于此类疾病的治疗,首要治疗目标是保全患肢,其次是保存生命。本案患者取栓治疗效果不佳,医方应当充分考虑不良转归的可能。治疗目标应当及时从保全肢体调整为保存生命。 但是,医方未及时行双下肢截肢,未从源头去除肾功能损伤的病因,患者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左下肢截肢后,患者症状有所改善,医方若双下肢同时截肢,患者当有生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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