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产素使用不当致胎儿宫内窘迫,医方赔偿62万余元 案号:(2016)苏0706民初3838号 文书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30e42ed-e3d9-4d50-a95c-a7a100fe3df3 关键词:产科 宫内窘迫 催产素使用不当 主要责任 赔偿项目: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交通费 营养费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医方赔偿患方70%损失,计624730.18元 案情简介:产妇2016年1月12日4:25因“停经38+6周,阴道流水25分钟”入住医方产科。彩超示:晚孕、单活胎、头位;胎盘成熟度Ⅲ级;羊水暗区深约5.2cm。入院诊断:孕4产1孕38+6周LOA待产,胎膜早破,胎盘低置?。 入院后以催产素静滴试产,15:35医患沟通备忘录记载胎心68次/分,先露头+4,羊水清,宫口开全。16:33因“胎儿窘迫、第二产程延长”,行“子宫下段纵切式剖宫产术”,术中行足牵引助娩一成熟女婴,体重3500g,羊水清,约200ml。新生儿Apgar评分1分钟0分,5分钟0分,15分钟1分,患儿随即转至XX市妇幼保健院继续抢救。 转院后,经治医师告知家属风险大,随时有生命危险,即使抢救成功,可能有脑瘫、智力和运动障碍、癫痫等后遗症。家属了解病情后放弃治疗。出院诊断:新生儿窒息(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代谢性酸中毒、低钠血症。患儿出院当日,于XX市妇幼保健院死亡。 2016年5月患方诉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受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出具江苏医损鉴[2016]273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未能及时助产、未能及时结束妊娠,催产素使用不当导致宫缩过快过强等过错与胎儿宫内窒息、新生儿出生后窒息,直至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 2017年4月2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