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张先生经人介绍购买了王先生某小区房屋一套,签订合同当日房款两清,并交付房屋。2015年1月8日,王先生又将此房售于李小姐,李小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张先生得知后,为此诉诸法院,要求王先生将此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律师解答】 上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依法成立、有效。房屋已经过户登记至李小姐名下,因此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李小姐拥有房屋所有权。张先生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权利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此种情形下,张先生提起诉讼,因合同标的物已经属于他人所有,张先生要求实际履行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只能请求解除合同,要求王先生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若王先生经济状况恶化,则张先生将面临房财两空的窘境。 在此,律师郑重提醒各位买房人,在符合过户条件的情形下,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后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