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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定说法
民法总则常识问答(三):监护
 

(三)监护

问:监护人的确定方式

答:遗嘱指定监护人、法院指定监护人、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成年人意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29、30、31、33条

 

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顺序

答:父母为第一顺序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监护人;兄、姐为第三顺序监护人;其他个人或组织为第四顺序监护人。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26条

 

问: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顺序

答: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父母、成年子女为第二顺序监护人;其他近亲属为第三顺序监护人;其他个人或组织为第四顺序监护人。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28条

 

问:监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31、35、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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