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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定说法
民法总则常识问答(一):民事主体的分类
 

(一)民事主体分类

 

问:民法总则的调整对象及内容

答:调整对象为民事主体,即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调整内容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2、4条

 

问:民事主体的分类

答: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事主体分为三类,分别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类。

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及特别法人三类。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8、19、20、76、87、96、1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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