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死腹中由于医方过错,导致胎死腹中的案例,实务中并不少见。此种情形下,患方精神打击巨大,但是通过诉讼得到的补偿却是微乎其微。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此类案例中,患方死亡赔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有产妇残疾赔偿金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产妇的伤残等级标准是根据产妇的生育经历、生育意愿及生育能力的保留情况综合制定的。根据现行鉴定标准,其伤残等级落差较大,伤残程度从高向低排列,对应3级、8级、9级伤残。若产妇无子宫或卵巢损伤,则残疾赔偿金都无法主张。法院通常会在精神损害抚慰金项下予以一定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