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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定说法
医疗纠纷患方常见问题:病历复印及封存
 

病历复印及封存

经常有当事人电话咨询时强调已经封存病历,或咨询是否需要封存病历。我们的办案经验是无需封存病历,但是在面商咨询前,患方需要复印完整的病历材料以供审阅。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系患方复印病历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县官不如现管,我们指导

患者复印病历时会直接提供卫计委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条文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

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

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

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患方依据上述规定,在诉前取得的病历复印件并非完整的病历在首次开庭时,医方应当提供完整的病历材料复印件。实践中,有个别医方代理律师拒绝提供

完整的病历材料复印件予患方。针对个案情况,代理人需要灵活处理,会诊记录、有患方签字的病程记录,必须取得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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