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定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13451912613(晏)
医疗律师:15312098756(陈)
房产律师:15850560772(曹)
婚姻律师:13814091241(张)
刑辨律师:13611592756(孙)           
办公电话:025-58789791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二板桥367号海欣商务中心B区1907室
 
典型案例
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能否转让,如何预防风险
 

   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条件多且需要交纳土地增值收益,若是违规取得,再次转让时交易风险巨大,谨慎购买。

律师解答

1、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当事人主张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的,通常法院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当然认定合同无效,对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买受人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过户税费,尤其是土地出让金以及超标准面积费用要明确约定由谁缴纳。

 
版权所有:江苏文定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61559号-1 高空车 高空作业平台 南京网站制作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二板桥367号海欣商务中心B区1907室
公交:18、32、39、100、510路南医大二附院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