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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南京某三甲专科医院针对胎儿B超、血液检查异常未及时诊断处置,未经鉴定即同意按主要责任调解
 
 【简要案情】

    孕妇陈某于2013年6月17日因怀孕12+2周在当地医院建小卡开始规律产检,2013年9月18日因怀孕26+1建大卡转诊至南京同仁医院进行6次规律产检。所有产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B超等均正常,其中9月30日血型检查备注:检出抗-M抗体。10月30日,同仁医院医生认为血液检查检出M抗体,现在已是晚期妊娠,建议孕妇转上一级医院产检和确诊。

11月5日孕妇将保健卡转至南京市某专科医院(医方)处产检,医方要求孕妇至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抽血化验,当日B超示羊水暗区胎儿下腹部肠管回声稍增强。11月11日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回报,检出抗M抗体,血清中见ABO以外血型抗体,血清中IgG抗M效价1:16。医方没有给予重视,继续常规产检。12月6日在医方处B超提示:1、单胎,头位2、脐带绕颈(0)可能3、胎儿胸腹腔积液。此时妊娠已达37周,医方要求孕妇“随诊,38周来做监护”。

12月13日再次产检时,B超提示1、单胎,头位,胎死宫内2、羊水多,原因待查3、胎儿胸腹腔积液。此时,医方才要求孕妇住院引产。孕妇为谨慎起见,再次至南京市鼓楼医院就诊。鼓楼医院确诊死胎后,孕妇遂于12月16日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引产,该院的围产儿尸体解剖报告单病理诊断示胎儿存在慢性宫内窒息表现,同时认为“胎儿宫内死亡可能与母体稀有血型所致免疫性溶血相关”。12月23日孕妇出院后定期在南京市鼓楼医院门诊就诊。

陈某认为,自己严格按照医院要求进行产检,但孩子却胎死腹中,医院肯定有错,应承担责任。陈某认为既然医院有错,于是自行和医院协商赔偿,多次沟通后没有成功。随即上网咨询,寻找专业律师,故于2014年6月委托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晏红梅律师作为代理人。遂于2014年8月底将被告医院诉至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要求赔偿。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存在对孕妇血液检查检出M抗体未引起重视;未对胎儿胸腹腔积液进行鉴别诊断;由于发现胎儿检查异常时,已达36、37周,而且新生儿溶血有完善的治疗方法,当时剖宫产,胎儿完全可以存活。因此医方上述过错与胎儿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医方认为,产检过程无过失行为,患者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但同时表示回去上报专家会诊讨论,尽快将意见告知患方及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医患方多次沟通后,医方同意按主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
   

【案件结果】

    2015年年初在法院主持下医患双方签署调解书,医院按主要责任一次性赔偿患方各项费用5万余元(未出生胎儿无死亡赔偿金,只能赔偿孕妇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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