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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南京某部队医院针对七旬食管癌患者术后抗菌治疗不到位,赔偿15万元以上
 
【简要案情】

患者朱某(化名)于2014年7月22日因“进食梗咽伴胸骨后疼痛不适2月余”至南京某部队医院 (以下简称医方)门诊就诊,医方拟诊“食管中段癌”收住入院。入院前7月12日当地医院胃镜检查示:距门齿30-36cm处见肿块,表面糜烂坏死,距门齿36cm处有片状红斑。病理诊断:食管(30-36cm)鳞状细胞癌,食管(26cm)粘膜慢性炎,局部鳞状上皮中度异型增生。入院后腹部CT检查及肺通气功能等检查均正常,于7月24日17:15“在全麻下行胸食管癌切除,食管-胃左颈部吻合术”。术后病理示:1、食管低分化鳞状细胞癌,癌组织浸润食管壁全层,上下切缘及“切圈”均未见癌累及。食管旁淋巴结(1/8见)癌转移,胃壁旁淋巴结(0/11)及另送“游离”淋巴结(0/1)未见癌转移。2、(部分)胃壁组织:粘膜中度慢性浅表性炎。

医方出院小结称术后患者出现颈部吻合口瘘,纵膈感染,经颈部切口持续冲洗引流,持续纵膈管引流,静脉营养支持等对症处理,患者病情趋于平稳,体温正常。多次血常规检查无感染迹象,复查胸部CT符合术后改变,予以停止颈部冲洗引流,给予定期换药。术后18天复查上消化道泛影葡胺造影未见明显造影剂外渗,患者逐渐恢复半流饮食,无异常。8月16日夜间患者排便后出现左侧纵膈引流管涌出大量血性液体,考虑上消化道出血或纵膈内大血管出血,立即转入重症监护,予以止血、输血、升压等治疗。但8月18日医方告知患者家属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失血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等不良转归。患者遂于当日出院,出院次日死亡。死因应为大出血所致的多脏器功能衰竭。

朱某女儿认为,术前医生明确告知如不做手术能活半年左右,手术后可能存活三到五年,但现在父亲术后一个月都在病床上痛苦度过,实在难以理解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结果。故于2014年9月通过同学至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晏红梅律师处咨询。

本人仔细阅读病历咨询相关胸外科专家后,告知朱某女儿其父亲系肿瘤患者,即便医方术前、术中、术后完全诊疗到位,也不能保证患者一定存活多久。但本案被告确实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的可能性较大。由于患者年龄较大,且系农村户口,赔偿数额可能不会太高。朱某女儿听了本人的专业意见后,强烈要求本人代理该案,强调只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给父亲一个交代即可。遂于2014年10月底将被告医院诉至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要求赔偿。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术中可能伤及胸导管直接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乳糜胸;对乳糜胸、颈部吻合口瘘、纵膈感染等治疗不到位直接导致出现大出血;患者出现大出血后处置不当,救治效果不佳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方认为,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和医疗常规,诊断正确;术后治疗合理,积极救治,病案记录完整真实,适时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任何诊疗过错。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
【鉴定意见】
    受法院委托,2015年3月5日,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损鉴【2015】015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
    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分析说明认为:患者存在发热,7月30肉血常规检查提示血象增高,8月2日、8月8日血象有所好转,8月12日血常规检查提示血象提示再次增高,医方未及时使用抗菌药物;患者纵膈引流管持续引流出脓性液体,8月8日有增加趋势,继发纵膈感染明确,医方未进行引流液细菌培养,以致不能合理应用抗菌药物,违反外科感染诊疗原则;医方在并发症的处理方面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作出后,患方申请重新鉴定,后医方同意调解放弃。

【案件结果】

在法院庭审时代理人根据侵权赔偿法律结合鉴定意见发表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后在法院主持下按农村户口对等责任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2015年3月底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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