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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婚姻加分的婚前财产公证才有意义
 

现代的婚姻生活要想幸福、美满,除了感情基础要好、双方拥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家庭财产中的房产等能够处理好也有重要影响。否则什么类型的财产、房产都去公证,非但没有必要,可能还会在夫妻之间产生间隙,为夫妻感情埋下隐患。作为一名致力婚姻保护、挽救的律师,笔者结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及实践,对房产公证做如下建议:

一、下列情况不需要作婚前财产公证:

1、婚前一方已经完全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即便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婚后共同还贷的。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要注意的是: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它仅限于婚后还贷的钱增值,不能理解为房屋升值部分。

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建议下列情况去作婚前财产公证: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虽有规定,但不清楚。若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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