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定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13451912613(晏)
医疗律师:15312098756(陈)
房产律师:15850560772(曹)
婚姻律师:13814091241(张)
刑辨律师:13611592756(孙)           
办公电话:025-58789791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二板桥367号海欣商务中心B区1907室
 
实务操作
患者如何打医疗官司
 

   患者如何打医疗官司

   笔者接受的医疗案件咨询中,当事人一般先是诉说医疗行为存在诸多过错,接着询问能不能打官司,官司能不能赢。促使当事人寻求法律咨询的动机,要么是医方的态度恶劣,要么是出现了患方不能接受的后果(死亡、瘫痪等)。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所指出的过错,要么不成立,要么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患方的错误认识及行为,一些案件办理过程颇为曲折,甚至最终结果不利于患方。

相较于医方,患方无论是医疗专业技术能力、诉讼能力、经济实力均有较大差距。若想取得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患方在一些关键步骤上必须做出正确选择。

一、咨询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咨询的时机,一是咨询的对象。

咨询的时机。处理医疗纠纷有两个途径,既可以通过卫生局行政程序,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这两个途径对时限的要求均为1年,所以通常情况下,咨询的时机不成为一个问题。但是,如果患者死亡,则咨询的时间就十分紧迫了,患方需要第一时间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明确是否打官司,是否尸检。

咨询的对象,如果不牵涉到患者死亡,患方首选的咨询对象应当是外院医疗专家,患者可以专家号的形式,了解自身疾病的正确诊疗方案,这有利于在后续律师咨询中辨别律师,寻找到真正具备能力的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如果患者死亡,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寻找律师咨询,以明确是否尸检。即便患方咨询的律师不精通医疗纠纷,也会推荐专业的律师。

二、尸检

医疗纠纷中的尸检不同于交通事故中的尸检,交通事故中的尸检是尸表检查。医疗纠纷中的尸检是尸体解剖检查,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这里面有三个问题,是否尸检、尸检申请人、尸检时限。

考虑风俗习惯,国人不太能够接受尸检,实务中说服当事人进行尸检比较困难。但是有些案件必须明确死亡原因,甚至有些案件,只是因为有了尸检结论,医方就主动调解结案。相对而言,接受外科治疗的病人可以不尸检;长期治疗的内科病人、基础疾病较多的病人、老年人、新生儿、猝死必须尸检。有些地区风俗,将濒死之人接回家中,这种做法尤为不妥,加大了后续维权的难度。

尸检申请应当由哪方提出。医患双方均可以提出尸检申请,但是医方提出尸检必须经患方同意。患者死亡时,医方应当告知死亡原因,家属对死因有异议时,医方应当告知患方申请尸检,这是医方的法定义务。实务中,有医方违反这一法定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判例。

尸检的时限。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对于因患者死亡发生医疗纠纷,由于尸检的重要性以及时间上的紧迫性,患方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避免非理性行为。

三、复印病历

经常有当事人电话咨询时强调已经封存病历,也有律师在接受咨询时指导当事人封存病历。封存病历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患方权利,但是在实务中意义不大:第一、病历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时记录形成,如纂改病历则会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医方轻易不会纂改病历;第二、病历书写有规范要求,有些病历修改是允许的,患方可能对此有误解;第三、鉴定的主要证据材料是医嘱、护理记录、检查报告,这些病历材料不易纂改,一经变动较易发现;第四、实践中只有病历纂改导致不能鉴定时,医方才承担法律责任,现实中类似案例罕见。

笔者在咨询时要求患者提供完整的病历复印件,以便审核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者在诉讼前自行前往医院复印的病历,并非完整的病历材料,不包括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患者可以复印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体温单等。通常,医方会在复印的病历材料上加盖复印专用章,加盖印章后的复印件与病历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代理

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寻找到适当的代理人极为重要。医疗纠纷代理业务中,律师的核心工作就是撰写鉴定陈述。一个优秀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应当具备指出诊疗行为具体过错的能力。网络上推广医疗纠纷业务的律师较多,水平参差不齐,普通人缺乏辨别能力。患方在寻找代理律师时,应当咨询那些公开鉴定陈述的律师;或是其他律师推荐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五、鉴定

如患方委托了代理律师,则鉴定机构的选择及鉴定陈述的准备无需在此说明。此部分内容,仅适用于那些未委托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患方当事人。

笔者执业中,遇到了多起案例患方当事人最初没有聘请律师,只是有些医生朋友和律师朋友为其出谋划策,案件结果都不理想。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同时具备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单一的医生或是律师不具备将客观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的能力,常常导致案件因为某些技术环节不能取得有利结果。笔者曾经接受委托代理了一件宁波地区的二审案件,当事人就是同时向医生及律师朋友咨询,在一审中自行处理诉讼事宜。一审败诉后,虽然委托专业律师代理二审事宜,二审仍然败诉。总结案件败诉原因:将濒死患者接回家中;未行尸检;未复印完整病历;盲目起诉;鉴定陈述观点散乱、思路错误;未申请重新鉴定。

个人建议,如患方自行处理医疗纠纷,建议通过卫生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原因有五:第一,无论是行政程序还是民事诉讼,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机构均为各级医学会;第二,患方至少有两次鉴定机会,如第一次市级鉴定报告对患方不利,只要在收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后15日内向卫生局申请委托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可;第三,患方申请省级鉴定后,可以有充裕的时间寻找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第四,通过第一次鉴定,患方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有助于辨别律师的专业能力;第五,为专业律师介入后的工作留下了技术操作的空间,即便不构成医疗事故,仍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机会。

 

 
版权所有:江苏文定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61559号-1 高空车 高空作业平台 南京网站制作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二板桥367号海欣商务中心B区1907室
公交:18、32、39、100、510路南医大二附院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