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患者许某(化名),男,75岁,2013年2月11日14:57因“腹痛7小时”入住沭阳县某医院(简称医方)消化内科。入院时患者T 36.2℃,P 69次/分,R 18次/分,BP130/80mmHg。入院后医方完善相关检查,其中当日15:36全腹部CT平扫示:乙状结肠形态密度异常,考虑穿孔可能。当日16:07血常规检查:白细胞13.3,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6.7%,虽分别于当日18:35、12日1:40、8:00、14:00请普外科会诊,但仅给予补液、抗感染等治疗。12日15:30转普外科治疗,并于16:30行剖腹探查术。术中探查:左下腹乙状结肠系膜缘穿孔,有少许肠内容物溢出,局部有脓液约80ml,用吸引器吸尽脓液后,见乙状结肠系膜内肠壁穿孔破溃直径约1cm,随遂给予乙状结肠穿孔修补术。手术取标本,病理检查示:脂肪组织间急性炎症伴出血。术后医方给予补液抗感染营养支持治疗。术后所有血常规检查白细胞均高于正常值,术后至2月16日,每天均有腹腔引流液引出。2月18日患者突然出现烦躁,腹腔引流管引流出血性液体约100ml,腹部正中切口裂开约5cm,遂急诊转入淮安市某医院。虽经该院抢救,但仍于同年3月20日因全身衰竭晚期死亡。
许某子女无意中得知父亲在沭阳某医院的手术方式可能存在问题,否则不会死亡。故于2013年5月通过朋友介绍至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晏红梅律师处咨询。
本人仔细阅读病历查询相关诊疗规范后,告知许某子女医院手术方式确实不当同时还存在其他过错,承担主要责任的可能性较大。但由于患者已经75岁高龄,死亡赔偿金只能赔偿5年,且基础疾病较多,医疗费已经报销部分,赔偿额可能不会太高。许某子女听了本人的专业意见后,强烈要求本人代理该案,强调只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至于赔偿只要按法律规定即可。遂于2013年6月将被告医院诉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医方延误剖腹探查时机,且手术方式错误;术前未予纠正贫血及低蛋白血症影响了患者的切口愈合,加大了感染发生风险,术后血糖控制不佳以致患者腹腔感染难以控;上述过错与患者腹腔严重感染并因感染性休克导致全身多脏器衰竭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方认为,诊断及时准确,治疗及时,手术方式及术后治疗正确,转院及时,转院时生命体征尚平稳,虽患者不幸离世,原因归根到底为腹腔内感染及长期的慢性肾功能不全,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意见】 受法院委托,2013年10月22日,宿迁市医学会出具了宿迁医损鉴【2013】038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
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
分析说明认为:患者死于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患者死亡与沭阳某医院有延误及时手术的可能及手术方式欠妥有因果关系,但与患者长期肾功能不全、高血压病、慢性支气管炎等基础疾病和术中患方同意此手术方式也有一定关系(现场调查,患者女儿承认在术中同意选择乙状结肠修补术)。
鉴定意见作出后,双方都未申请重新鉴定。
【案件结果】
在法院庭审时代理人根据侵权赔偿法律结合鉴定意见发表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尤其是医疗费、在ICU期间的护理费,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2013年12月底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近30万元。 |